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电子签名法》规范了新加坡电子签名的使用。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 (IMDA) 规范了电子签名的使用,并规定电子签名本质上是以电子形式提供的确认。企业可以使用此类确认来表明一方的意图(例如接受),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用于验证相关方的身份。
《电子转让协议》最初于1989年通过,并于1921年进行了修订,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
2020 年以来电子签名法的显著变化:没有。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ETA 没有明确定义电子签名,但IMDA提供了指导,即电子签名是“个人意图或同意的记录”,并且可以包括:
粘贴手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
使用触控笔或手指在触摸屏上签名
在线表格上勾选复选框或点击“我接受”
在电子签名软件中选择一个选项
《电子支付法》区分了电子签名、“安全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根据《电子支付法》,电子签名和“安全电子签名”均可接受且可执行。“安全电子签名”具有以下额外的法律推定:
它是与之相关的人的签名;
该人是为了签署或批准电子记录而加贴的;
它是真实的并且具有完整性。
“数字签名”是一种公认的电子签名形式,但对其安全性有额外的要求。它包括使用非对称密码系统和哈希函数对电子记录进行转换,以便拥有初始未转换电子记录和签名者公钥的人可以准确确定:(i) 转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者公钥相对应的私钥创建的;(ii) 自转换以来,初始电子记录是否已被更改。
为了使电子签名被视为“安全电子签名”,还需要满足以下有关电子签名的额外要求:
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唯一的;
能够识别该人;
以使用者单独控制的方式或使用方法创建;
与其相关的电子记录以某种方式相链接,如果记录被更改,电子签名将失效。
此类验证必须通过应用指定的安全程序或相关方同意的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来实现。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以下类别通常不对电子签名的使用提出任何要求:
商业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采购、软件许可、贷款协议相关的协议)
保密协议
公司决议(如果章程未禁止)
董事会会议记录
新加坡政府备案
流通票据、汇票、本票、提单及其他可转让单据。
进一步指导
通过契约方式电子签署文件时应小心谨慎。
电子支付法规定,如果法律要求签名,或法律规定未签署文件或记录将产生某些后果,则如果使用一种方法来识别该人并表明其对其中包含的信息的意图,则该要求就电子记录而言得到满足,并且所用方法如下:
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对于生成或传达电子记录的目的而言,其可靠性是适当的
事实证明已经识别了该人并表明了其对其中包含的信息的意图。
如上所述,只有“安全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法》下才具有额外的法律推定。不符合“安全电子签名”要求的“数字签名”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均不具有此类推定。因此,如果对非安全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则寻求依赖该签名的一方可能需要提供其有效性的进一步证据,其中可能包括验证签名者身份的方法、文件不可篡改且自签名以来未被更改的证据,以及记录签名者在签名过程中采取的所有行动的审计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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