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电子签名在美国受到法律认可,并受《全球和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案》(“ESIGN”)以及《统一电子交易法案》(“UETA”)的州和地区版本所规定。
美国采用两级模式,联邦法律为 ESIGN,49 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都有各自版本的 UETA,纽约州也有类似 UETA 的法律。ESIGN 和 UETA 仅适用于与交易相关的电子记录和签名。
根据 ESIGN,“交易”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开展业务、消费或商业事务的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包括以下任何类型的行为:
出售、租赁、交换、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个人财产,包括商品和无形资产,服务,以及上述任何组合;
出售、租赁、变更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不动产权益,或上述任何组合。
另外,“人”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房地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机构、公共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根据 UETA,“交易”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就业务、商业或政府事务的行为或一系列行为。“人”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房地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机构、公共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电子签名不能仅因为采用电子形式而被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话虽如此,如果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寻求执行电子签名的一方必须:
证明签名者有意签署电子记录;
将电子签名归于签名者(可通过任何方式实现);
确保电子签名附于正在签署的记录或与正在签署的记录有逻辑关联;
必须允许签名者保留已签署记录的副本;
必须以安全的方式保存已签署记录以保持其完整性。
注:自 2020 年以来,美国的电子签名法没有显著变化。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ESIGN 和 UETA 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加到记录或与记录有逻辑关联的任何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并由有意签署记录的人执行或采用。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以下交易类型通常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人力资源
保密协议
软件许可
教育
生命科学
科技领域
消费者交易(不包括某些违约后通知和加州 UETA 中的非统一豁免)
需要评估才能继续的交易类别
尽管未明确禁用电子签名于下列交易类型,但在采纳电子签名前仍需审慎考量。以下是若干类需额外评估确认适宜性的交易示例:
公司决议
采购
提单
卫生保健
与 FDA 临床试验相关的记录
银行业
电汇协议
借贷
房地产
动产抵押贷款凭证
保险
需要公证的文件
需要记录的文件
政府备案
开创性的判例法
以下六个案例是美国法院处理电子签名使用问题的例子:
Moton 诉 Maplebear, Inc.,2016 WL 616343(SDNY 2016 年 2 月 9 日)
Harpham 诉 Big Moose Inspection,案号 321970,2015 WL 5945842(密歇根上诉法院,2015 年 10 月 13 日)
Yearwood 诉 Dolgencorp,案号 6:15-cv-00898-LSC,2015 US Dist. LEXIS 138993(北达科他州阿拉巴马州,2015 年 10 月 13 日)
Zulkiewski v. General American,2012 WL 2126068(密歇根州上诉法院,2012 年)
Barwick 诉 Geico,2011 Ark. 128(Ark. 2011)
IO Moonwalkers, Inc. 诉 Banc of America Merchant Services,814 SE2d 583 (NC App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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