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ETA 专门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同意和文件保留的要求。一般而言,这些签名、同意和保留要求适用于与联邦政府机构打交道或根据某些联邦立法进行交易的情况。由于澳大利亚的联邦性质,各州和领地也有自己的电子签名法(“地方 ETA”),这些法律基本遵循 ETA,但包括不同的豁免和限制。相关地方 ETA 将管辖提交给州/领地政府及其机构的任何文件。
2020 年以来电子签名法的显著变化:没有。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ETA 本身并未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但确实规定,如果电子签名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则该电子签名是合法且可执行的,这些要求也适用于每个地方 ETA:
使用一种方法(例如电子签名的类型)来识别签名者并表明签名者签署文件的意图;
所采用的方法对于沟通目的而言是可靠和适当的,或者被证明能够识别人员并表明其意图;
签名者同意所使用的方法,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根据情况推断出来的。
在某些涉及政府的用例或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符合 ETA(或本地 ETA)要求的电子签名。根据一般普通法,不符合 ETA 或本地 ETA 要求的电子签名仍可强制执行。在普通法案件中,法院可能仍会以 ETA 要求作为有效签名的基准。法院将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明确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是否有意愿受合同约束(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以下交易类型通常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人力资源
采购
保密协议(前提是它是一份协议,而不是契约)
软件许可
卫生保健
保险
教育
生命科学
科技领域
需要记录的文件,但这取决于记录地点
另请注意,ETA 和当地 ETA 规定了具体的记录保存要求。
进一步指导
虽然以下交易类型并不禁止使用电子签名,但在以下交易中使用电子签名前应谨慎行事:
公司决议
银行业
借贷
动产纸
消费者交易
政府备案
房地产
需要公证的文件
提高电子签名文件可执行性的一些实际考虑可能包括:
如果文件不需要采用契约形式,则将其转换为协议(通过审查文件的措辞并要求某种形式的对价);
要求各方同意(并保留该同意的记录):
使用电子通讯来遵守提供信息的法定要求;
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是公司,则在协议中插入:
签署人保证其已获得正式授权以电子方式签署合同;
如果提出要求,则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执行合同的权力证据。
澳大利亚目前正在考虑加入《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开创性的判例法
由于澳大利亚法院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有效,因此没有开创性的案例阐明法院对电子签名的态度。相反,法院关注签名有效性的证据权重,就像他们考虑文件有效性时一样,如果一份文件是用“湿墨水”签署的,并且被指控是伪造的或未经适当授权签署的。以下案例展示了电子签名的潜在问题和风险,以及使用电子文件签名平台见证担保,但它没有评论契约背景下的电子签名和证明的有效性。
Williams Group Australia Pty Ltd 诉 Crocker [2016] NSWCA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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